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一、不准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或有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
三、不准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
四、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六、不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七、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或随意拖堂,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八、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江西省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
一、不准以福利费、奖金、劳务费等名义违规收送“红包”,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不准在教育行政审批、经费项目安排与拨付、各类检查考核评估、科研教研项目评审管理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三、不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物资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教材选用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职工选聘考核、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五、不准默许、授意、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红包”。
六、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教师节、升学毕业和传统节日等名义违规收受“红包”。
七、不准在入学入园,招生就业、办理转学、转专业、分班、座位安排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八、不准在各类学生考试测评、评优评奖、入团入党、推荐保送、毕业论文指导、学科竞赛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九、不准在各类升学考试、自学考试、资格证考试、学业水平测试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十、不准以帮助推荐学习生活用品、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形式和以帮助学生课外辅导、课后托管等名义变相违规收受“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