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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04日 09:48:29 访问量:6389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处分的原则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2.教师违反事业单位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党员教师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4.教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处分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4)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处分流程:

(1)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3.申诉与复议:

(1)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申诉。

(2)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的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①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①适用法规、规章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存在其他处分不当的。

(5)教师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具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教育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七、处分的适用

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5.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6.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八、处分的解除

1.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2.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3.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4.教师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6.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九、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15年9月7日印发

编辑:蔡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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