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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03日 21:09:47 访问量:918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4]30)

更新时间: 2014-09-26 10:59: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统筹协调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发展,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总体目标和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高水平、高质量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80万人以上,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45万人以上,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达到1200万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设置专业,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办学特色。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度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到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校设置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引领作用。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地位。以设区市为主,统筹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各市、县(区)要加大统筹力度,对没有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学校,实行“关、停、并、转”,鼓励优质学校采取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使之成为本地的实用技能培训中心、就业转移培训中心和普通中小学生劳动技能教育的训练基地。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要围绕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需求设置专业,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五)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引领作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以构建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技术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专业课程改革为抓手,以招生制度改革和产学结合为途经,积极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大力支持行业和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学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职业院校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职业院校自办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建立促进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奖励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八)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水平和质量差的民办职业院校进行整治或撤并,对违规学校依法处置。制定民办职业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办法。

(九)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服务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利用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培训、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十)促进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的沟通衔接。小学开设劳动生活体验和认知课程,初级中学开设职业认知和劳动生活技能课程,普通高中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技术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成才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推进高中教育多样化,建立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分互认、学历互通机制。拓展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支持在职人员继续学习、增进职业能力,面向城乡社区提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健康生活等教育服务。

三、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职业院校办学质量

(十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突出诚信、敬业,增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创业实践教育,将创业教育贯穿到专业教学全过程,在实践中强化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开展礼仪、礼节和礼貌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文化知识修养。引进优秀企业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健全学校社团组织,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创建绿色、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十二)建立和完善专业设置标准。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与职业标准相衔接。要统筹规划本区域内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避免专业设置过多重复。鼓励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发和开设新专业,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按照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标准建设,明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训室装备、专业教师配备、以及教学运行成本、学生评价要求等。加强对专业设置的监管,对达不到专业设置要求的,限期进行调整或撤并,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三)建立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以职业岗位能力为基础,以专业技术技能为主线,建立从初级到高级,从中职到专科、本科、专业硕士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设置、实训实验装备、教育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定位准确、科学规范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到2020年,全省重点制定一批中高职课程衔接标准,建立从中职到专科、本科、专业硕士的课程设计和建设标准。鼓励和支持转型为应用技术类的本科院校、示范性中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大型企业、行业组织、教学研究机构牵头进行现代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的开发和研究,打通课程体系衔接通道。

(十四)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打通职业教育学历提升通道。建立以专业对口为原则、课程体系衔接为基础的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制度,支持本科职业院校招收专业对口的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科职业院校招收专业对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2年专科教育以及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比例。建立技工院校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认、学分互认、学历互通的“立交桥”,探索高职院校、应用技术类本科院校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联合办学,高职毕业证书+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科毕业证书+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的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职业教育研究所、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实行订单制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打通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通道。

(十六)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市、省三级技能大赛机制,促进职业院校办学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技术能力提高。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积极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共同举办技能大赛,引入企业举办专项技能大赛,努力形成校企合作组织技能大赛的长效机制。积极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引进企业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来支持服务技能大赛。对在国家、省、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依法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提高职业院校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推动数字化职业院校建设,到2020 年,基本实现中、高等职业学校通千兆网络。加快建设职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职业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似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建立政府购买数字化教学资源机制,加强仿真实训基地建设,建立专业理论学习、专业仿真练习、真实环境训练的台阶式专业技能教学体系。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加大职业教育教研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教研人员配备,加强职业教育科研体系建设,提高职业院校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推动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科研研究。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十九)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职业教育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引进国际课程与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学习与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教学方法,实现我省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我省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我省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订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

四、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二十)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实行职业院校校长定期培训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双向挂职交流制度,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在职业院校全面推行人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二十一)执行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执行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职业学校办学规模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以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为重点,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实行定编、定岗、定薪、不定人制度,扩大职业院校教师自主招聘权,允许学校招聘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在专业对口企业工作满五年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授课培训。

(二十二)建立兼职专业教师聘用制度。实施职业院校特聘兼职教师计划,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对教学急需、但缺乏教师资格证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学校划出编制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兼职教学岗位。兼职任教情况纳入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将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技术开发能力、信息技术能力、职业资格等作为专业教师职务评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建立用人新导向。鼓励和允许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在取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专业对口企业(单位)实践(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提高职业院校和应用本科院校实训实验系列教师的比例。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在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专业师资培训基地,分类推进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化发展。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专业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定期到对口企业实践制度,强化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完善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机制。实施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计划,提升教师现代职业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建设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改革用人制度,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动中的身份、单位、部门、所有制、性别等限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支持企业对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及相应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政策上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二十六)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在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在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现代学徒制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建立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报酬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对学徒制学生给予一定劳动报酬等相关政策,对学徒制“师傅”、“教师”给予一定报酬的制度。

(二十七)鼓励职业院校学生自主创业。大力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要利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力量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银行贷款和便利条件,自主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五、深化经费投入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八)完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制定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制定以同级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分担办法。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政府对经费的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足额拨付职业院校公用经费、奖助学金等财政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投入支出社会公示制度。

(二十九)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三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继续建设一批产教融合、特色鲜明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集团,继续建设一批实训教学水平与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实训基地,继续支持支撑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建设若干所全省一流并争创全国先进水平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建设推进计划,对达标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全部改办成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三十一)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职业院校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重点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鼓励示范性中高职院校对口帮扶,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完善并落实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三十二)规范职业院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以专业教学成本为基础职业院校收费政策,规范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完善民办职业教育收费制度,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院校不同的收费政策、财政政策和管理办法。

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十三)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体制。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十四)加强统筹管理。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统一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审批监管。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三十五)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发挥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发布制度。

(三十六)创新院校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三十七)强化督导评估。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三十八)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营造有利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

统筹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

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整合中职办学资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

加强对全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的统筹管理,积极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4

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5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建立促进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奖励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6

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7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制定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行等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8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持续实施

9

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培训、职工教育培训,避免重复建设。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科协、省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职业院校办学质量

10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增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进优秀企业文化。健全学校社团组织。创建绿色、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1

加强对专业设置的监管,对达不到专业设置要求的,限期进行调整或撤并,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相关行业部门、大型企业

持续实施

12

到2020年,全省重点制定一批中高职课程衔接标准,建立从中职到专科、本科、专业硕士的课程设计和建设标准。

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持续实施

13

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建立以专业对口为原则、课程体系衔接为基础的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制度。

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4

开展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2年专科教育以及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

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5

建立技工院校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认、学分互认、学历互通的“立交桥”,探索高职院校、应用本科院校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联合办学。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

持续实施

16

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工程技术中心、职业教育研究所、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

持续实施

17

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8

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打通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通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等

持续实施

19

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0

推动数字化职业院校建设。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等

持续实施

21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三、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22

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等

持续实施

23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双向挂职交流制度,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等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4

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在取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专业对口企业(单位)实践(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5

建立兼职教师聘用制度。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6

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省教育厅牵头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27

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持续实施

28

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等

持续实施

29

鼓励职业院校学生自主创业。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

持续实施

四、深化财政投入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30

完善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制定并逐步提高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3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2

加大地方政府对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3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投入支出社会公示制度。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4

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5

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6

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7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继续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特聘兼职教师计划。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8

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建设推进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学主管部门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39

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等

持续实施

40

规范职业院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以专业教学成本为基础职业院校收费政策,规范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院校不同的收费政策、财政政策和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41

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建立

42

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对不达标学校实行“关、停、并、转”。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43

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行业部门

持续实施

44

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等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45

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强化督导评估。

省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4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46

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环境。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编辑:钟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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