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实效性,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监测范围
本办法监测范围为已进入“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测时段和内容
学校师德建设监测工作应在学年末(6月)进行,考核学校一学年内师德建设工作情况,首次监测时段为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监测内容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纠错机制和工作实效四部分。监测工作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监测参考指标》(附后)印制自查和测评表格具体组织实施。
三、监测程序和方法
1.学校自查。各学校认真总结本学年师德建设工作,对照《江西省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监测参考指标》自查,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测评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自查情况统一测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测评(占30%);
(2)召开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座谈会测评(占30%);
(3)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领导班子测评(占40%)。
四、监测等次和结果使用
1.师德建设工作监督测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80分以上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等次学校数不超过当地学校总数的20%。申报省级“中小学师德师风示范学校”的,必须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
2.监督测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师德建设监测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较坏影响的;
(2)学校当年发生多人多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事件,影响较大的;
(3)学校当年因师德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社会、家长举报的师德问题推诿隐瞒、不予核查,或查实后纠正、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监测结果纳入校长及其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任期考核重要内容,作为中小学校和学校主要领导参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前提条件,作为发放学校领导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对监测不合格的学校,主管部门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取消学校参评先进集体及主要领导参评先进个人资格,学校主要领导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领导师德建设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测结果登记
省教育厅依托现有的“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每年6月至9月组织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网登记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监测情况,分省、市、县三级管理,分级上传汇总,按权限查询。具体登记办法另文通知。
江西省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监督测评参考指标
内容 | 权重 | 指标 |
组织领导 | 10分 | 学校成立了师德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党、政、工、团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师德建设工作与学校重点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落实。 |
制度保障 | 20分 | 学校建立健全了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制度。每学年执行制度有安排、有要求、有考核。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校本研修计划,收到较好效果。制订了师德考核细则,建立了教师师德档案。师德考核结果与教师岗位聘任、晋职晋级、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相结合。师德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认真执行师德年度评议、定期调查分析、舆情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师德建设政策和措施。 |
纠错机制 | 20分 | 学校建立了师德投诉、举报平台,能够获取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对有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及时采取教育和惩戒措施,促其改正,对举报或反映的师德问题及时核实、处理、纠正。 |
工作实效 | 50分 | 坚持正确导向,表彰优秀教师,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开展经常性的师德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教师队伍的师德素养普遍提高,社会反映好。全体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教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校教师的师德表现受到好评。 |
注:民主测评表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参考该指标制定。